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有关党的组织发展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党组织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认真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落实省委组织部对全省高校发展学生党员宏观调控计划实行刚性管理的要求,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大学生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青年学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第四条 党员发展工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党委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学生工作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协同配合,院(系)党总支(党委)贯彻落实,重视发挥辅导员以及广大党员教师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将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入党的,取消党员资格,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学生党员发展的条件
第六条 政治思想好,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践行“厚德、博学、储能、求真”的校训精神,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七条 立场坚定,在重大政治问题上头脑清醒,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群众基础好。对党忠诚,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每学期1-2次)。
第八条 入党动机端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积极参加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服务工作,参加学校、院(系)、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40小时以上,学生公寓值班时间40小时以上。
第九条 综合素质高,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80分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
第十条 刻苦钻研,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在学习方面能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发展或转正前一年无补考现象。
第十一条 严于律己,严格遵守校纪校规,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自觉参加升旗、早操等,无任何违纪违规现象。爱护学校公共财产,自觉维护公寓卫生、安全与秩序,自觉带领宿舍成员争创文明宿舍。
第十二条 有特殊情况要吸收为党员的,必须经过学校党委会研究讨论通过。
第三章 学生党员发展的程序
第十三条 本人申请。要求入党的学生,必须先主动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后,才能按党章规定履行入党手续。
第十四条 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党支部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在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期间,党支部要吸收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开展定期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积极分子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每学期不得低于2次。一旦经支委会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3日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期限为3天。
第十五条 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后经党支部委会认真讨论,认为其具备入党条件的,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前,要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听取团组织的“推优”意见(限共青团员),由团委出具《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审阅被推荐对象的有关材料(含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等)。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后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召开群众座谈会,并形成谈话记录;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十六条 预备党员发展程序。(1)支委会形成初步意见;(2)院系党总支预审;(3)填写《入党志愿书》;(4)支部大会讨论;(5)院系党总支派人谈话,进一步提高其对党的认识。(6)公示7天;(7)党委学生工作部复审,对将要发展入党的学生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等情况进行审核;(8)学校党委审批。
对于审批通过的学生,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和要求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考察与转正。(1)预备党员的考察:由党支部指定一名正式党员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并认真填写好《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毕业离校时,各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其新的工作或学习单位的党组织。(2)预备党员的转正: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半个月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要征求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是否可以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支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议;党支部将决议和表决情况填入《入党志愿书》,连同有关材料一起报送所在的党总支审批。无正当理由预备期满一个月不提出申请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3)预备党员在政治思想、政治立场、综合素质、学习成绩、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必须满足本细则第二章《学生党员发展的条件》中的相关规定。
经考察预备党员具备条件的,应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整理详细的报告,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一并逐级报审。
第四章 学生党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院系党总支(党委)要建立健全新形势下大学生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长效工作机制。针对不通层次学生党员的特点,积极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引导广大学生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脚踏实地地为实现党的现阶段的基本纲领而奋斗。大学生党员每年参加集体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
第十九条 大学生党员必须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服务工作,在参与学生班级、学生组织、学生公寓、网络虚拟群体等新型大学生组织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条 建立大学生党员联系服务同学和社会群众制度。通过党员服务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志愿服务队、党员挂牌承诺等方式,搭建大学生党员服务同学、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平台,推动大学生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 要积极引导大学生党员参与创造发明、科技创新、学科竞赛、英语演讲、社会调查、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活动,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努力成为“中国梦”的践行者。
第二十二条 各党支部要坚持和完善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督促大学生党员认真履行义务,保障大学生党员正确行使权力。
第二十三条 各党支部要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及时处分违纪党员,保持大学生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第二十四条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理顺大学生党员组织隶属关系,按规定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手续。引导毕业生党员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对无故拖延、不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关爱帮助大学生党员。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大学生党员骨干要经常与大学生党员谈心,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广泛开展结对帮扶等活动,及时帮助学生党员解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和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凡与上级的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