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医发〔2018〕3号 签发人:罗怀清
关于印发《长沙医学院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应急预案》的通知
附属第一医院,各处(室)、院(系、部、所),衡阳校区: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长沙医学院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应急预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医学院
2018年5月27日
长沙医学院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1.2适用范围
就读于长沙医学院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1.3预防、处理原则
(1)长沙医学院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2)长沙医学院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1.4学校、学生、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职责
学校职责
(1)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认知能力、专业背景的不同,采用适应的方法和措施。
(2)学校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3)学校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4)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有效消除安全隐患。
(5)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启动此事故处理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6)学生在读期间须购买学生意外伤害险。
学生职责
(1)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应急演练和管理。
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职责
(1)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就读子女的监护职责,加强对就读子女的日常安全教育和保护。
2.1 长沙医学院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及主要职责
总指挥:何彬生(校长)
常务副总指挥:戴爱国(党委书记)罗怀青(副校长)
副总指挥:何建军(副校长)
卢捷湘(常务副校长)
周启良(副校长)
何建军(副校长)
邹春花(纪委书记)
李艳辉(工会主席)
唐德根(校务委员)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
(1)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学生人身伤害处理工作。
(2)定期分析形势,加强预防工作措施,督促各院系学生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3)研究确定事故性质、类型和级别,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领导汇报。
(4)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对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2.2 长沙医学院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承担日常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办公室主任:李凡洋、李墨戈
副主任: 李名杨、兰兆炳
成员:许叶山、王达勇、王立、张强、陈卓、朱志福、刘柏清、鲁文辉、杨德军、龙从学、黄金球、陈小林、杨瑞容、胡师泰、蔺怀录、王宝、龚建强、肖西云、袁浩清。
主要职责:收集分析情况,研究对策,督促各部门工作的落实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总结推广学生人身伤害预防工作经验;制定和修订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案;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职能部门职责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各部门必须服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按以下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预防处理组
预防处理组设在保卫处
组长:保卫处处长
成员:保卫处工作人员和教导大队成员
要求及职责:
1、定期召开各班安全员培训,通过qq、微信、微博、报警热线保障反馈信息渠道畅通。
2、监控设备良好,24小时有人在监控室值班,发现有碍人身伤害隐患及时预防。
3、建立校园巡查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来访人员和车辆的登记和管理制度。做好校园及重点部位巡逻守卫工作。
4、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建立完整消防安全台账。
5、定期组织学生参与防震、防火、防灾应急演练,提高学生自护自救能力。
6、在易发生拥挤的通道、楼梯、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安排专人值守、巡查,防止拥挤踩踏。
7、定期组织学生参与法律、法规学习和安全知识竞赛。
8、邀请法制办领导来校给学生开展安全常识讲座。
9、通过法制慕课平台培养学生防患意识。
10、建立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11、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学校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2)学生工作组
组长:学生与就业工作处处长
成员:学生处、教务处、思政部的全体成员
1、班主任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发现未成年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旷课,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宿管委员会建立住校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宿舍管理,做好住校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对违反校规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3、设立心理成长室,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辅导等服务。
4、制定辅导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辅导员开展安全知识、技能培训,保证辅导员掌握相应的安全救护常识,提高辅导员安全救护指导能力。
5、督促教职工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殴打、侮辱、猥亵等伤害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6、当发现学生遭受侵害或者可能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采取告诫、制止或者救护等措施,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7、将学生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8、严防“校园贷”。加强学生的金融安全知识及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理性的消费观,防止不良校园贷款对学生的侵害。
9、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实习环境和条件,并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10、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环节的管理,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
(3)网络监察组
组长:网络中心主任
成员:网络中心成员
要求及职责:
1、做好校园网的日常安全维护工作,健全学生网络档案材料,并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开展校园网络安全业务工作;
2、对学校校园BBS、校园QQ群、MSN群、HI群等进行不间断监控,及时收集、分析、处理网上信息,并报有关校领导。
3、坚持利用并定期维护网络有害信息监控报警系统。无论何时,一旦发现校园网上的有害信息,应立即进行备份、删除,并及时报告学校。
(3)后勤保障组
组长:后勤处处长
成员:基建后勤处工作人员
要求及职责:
1、督促食堂老板建立食堂进货查验、采购索证、台账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定期检查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
2、联合工商管理部门对校内商户经营的“三无”产品进行清理并按法律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3、定期组织专业人事进行线路故障排查,保障水、电维修渠道畅通。
4、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的指导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定期对学校食堂和校内及周边地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督察组
组长:纪委书记
成员:监察处和人事处干部
要求及职责:
1、人事处针对学生人身伤害处理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奖惩结合。该组力量采取现场监督和事后奖惩的方式对处理的中期、后期全程考核;
2、纪委、监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学校稳定工作督查组,经常检查督促学校各方面依法依纪落实稳定工作的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对稳定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纪的案件及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5)联络组
组长:办公室主任
成员:校办公室工作人员、车队成员
要求及职责:
1、机要秘书负责搭建应急通讯平台(包括QQ群、手机、电话等),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迅速通知、调度处突力量。(长沙医学院学生人身伤害处理救援QQ群:321325298)。24小时值班。
2、负责动员各级党组织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动员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共产党员充分发挥在稳定工作中的核心和骨干作用,落实好本部门的各项稳定工作及措施。
3、组织全校综合值班,协调、组织各部门做好安全稳定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处置。
(6)宣传组
组长:宣传统战部部长
副组长:团委书记
成员:宣传统战部工作人员和团委成员
要求及职责:
1、负责学生人身伤害处理中的摄影、录音取证、新闻媒体的接待、采访和相关事务处理工作。负责校园应急广播站的建设、维护工作;
2、根据不同伤害事故的类型和上级的指示,负责来校采访者的接待或劝阻,负责学校的信息发布。
(8)医疗救护组
组长:附属第一医院院长
成员:附属第一医院医护人员
要求及职责:此力量负责伤害处理时的人员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3 信息报送发布及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一旦发生(发现)学生伤害事故 ,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学校领导和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2)准确:信息内容必须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事件发展变化的情况应及时续报。
(3)分级报送,及时续报。学生人身伤害处理的信息传递、报送由校办负责。
3.2 信息报送机制
3.2.1 紧急电话报告系统
各院处负责人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类型、规模、紧迫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立即电话通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校园报警电话88602110);情况严重的报告分管校领导,同时,进一步核实情况。
事件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应及时报告学校国际交流处。
3.2.2 文件报送系统
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内容要有书面材料,并根据事故处理相关预案和领导批示开展工作。重大信息,学校领导小组要及时书面报告省教育厅。
3.3 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等)。
(2)事件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发展趋势估计。
(3)各院处及有关部门已经采取的措施。
(4)公众及媒体等方面的反应。
(5)事件处置过程和结果。
(6)其他需要报送的事项。
3.4 预防预警行动
(1)加强协调合作,各院处要把学生伤害预防工作分解落实到本部门,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
(2)开展应急演练,加强人员培训,努力提高指挥和实战能力。
(3)强化应急准备,随时做好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保障准备工作。
(4)具体预警工作见各类应急处置相关内容。
4、处理方法
4、1 教育教学期间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承保保险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主管该学校的教育部门。
4、2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办公室领导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办公室人员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属于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可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组织调查处理。
4.3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负责事故处理的人员应当听取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人的意见,告知事故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对出现情绪失控、有过激行为的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人,应当及时稳定其情绪,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4、4 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有权了解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如实告知。
4、5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双方自愿,可以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调处机制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6 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行政调解的,应当向学校学生人身伤害领导小组申请。领导安排行政调解专人负责,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4、7 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人民调解的,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
4.8 承保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付。
4.9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防止事态扩大;将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4.10 学校应当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十五日内,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和有关资料报送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不得瞒报、漏报。
5、法律责任
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管理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
(二)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加重的。
(四)拒绝、阻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5、2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或者学校教职工不正当履行职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过错的,依法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
5、4因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并无不当行为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
(二)学生自杀、自伤、走失的;
(三)因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且学校无法预见的;
(四)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5对严重扰乱学校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 本预案是伤害事故事件发生后,我校实际处理工作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要根据不同情况随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6、2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各部门要加强预案的宣传教育,使学生熟知预案内容,积极配合参与各种演练活动,提高应对突发性伤害的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6、3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外因造成人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
6、4 教育教学期间,是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6、5 本预按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同时废止。
长 沙 医 学 院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