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公共用房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学校房产资源,满足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不同需求,不断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医学院各行政处室、各院(系)教学、科研、行政等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各部门工作人员办公室用房,以及履行职能所需会议室、接待室、保密室、文印室、档案与资料室等办公附属用房和公共服务用房,属于非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 行政办公用房配置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核定标准。
(二)统一调配。学校房产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学校各部门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统一调配、调剂、调换办公用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租、转借、调换办公用房。
(三)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坚持向教学和科研一线倾斜的方针,坚持合署办公、资源共享的理念。
(四)集约使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学校统一配置会议室、档案存放、办公自动化设施建设、值班监控等公共服务用房。
(五)公开透明。办公用房的配置、管理及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办公用房属国有资产,学校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推进行政办公用房按标准安排、集约节约使用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依规使用办公用房负责。
第二章 配 置
第六条 学校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校办公室负责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与管理,并监督各部门执行管理规定的情况,从严控制,不得突破。
第七条 按照省级机关的标准,我校办公用房配置标准为:
(一)校级干部:单独一间办公用房;
(二)正处(院)级干部:可单独一间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
(二)副处级干部: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
(三)科级及以下人员: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原则上不单独配置会议室、接待室、值班室、保密室、档案与资料室、计算机房等,确需单独配置的,应经校领导批准。
第九条 凡是超出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因工作需要、有业务特殊性的部门,需单独提出申请。
第三章 调 整
第十条 行政办公用房空间调整由校办公室、监察处、教务处、房产管理部门等几个部门共同完成。
第十一条 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要按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并移交学校。
第十二条 因机构、编制人数调整,学校各部门办公用房未达到定额配置面积的,按规定在学校现有行政办公用房资源内调剂解决;超过定额配置面积的,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安排使用学校统一配置的办公用房,不得擅自借用、占用教学科研用房。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装修和办公家具配置从简,应充分利用房屋原有配置,避免浪费。
第十五条 在学校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领导干部、行政人员及教职员工,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工作人员调离时,应及时将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原部门。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各类公共接待室和会议室的具体地点、设施条件、配置面积、使用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七条 校办公室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各部门用房的监督检查,监察处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