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学院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4-30 16:17   22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长沙医学院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管理水平和运用效益,激励科技创新,促进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医学院在职教职工及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校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 科研处设成果管理科,为学校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的组织实施。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学校师生负责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的创造、维护、运用和保护。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条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为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本办法所称执行学校的任务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科技成果;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科技成果;

(三)退休、退职、离职、离岗创业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

(四)其他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科技成果。

本办法所称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做出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学校接受委托研发形成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合作研发形成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与合作方共同享有,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以签订技术合同方式开展的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应在技术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费用分担、实施意见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源于事实合作研发,应签订知识产权合作申请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费用分担、实施意见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八条 学校受托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科研机构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属按学校委托管理协议执行。

第九条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校外兼职、创业等活动的,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签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等相关约定。

第十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的权利,成果转化后可获得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师生应自觉维护职务科技成果,不得擅自将职务科技成果变为非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章 知识产权创造

第十二条 学校师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应进行知识产权检索,避免重复开发和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三条 成果完成人应主动、及时向所属二级单位及成果管理科披露职务发明信息,未经披露不得自行申请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在申报专利前,应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申请前评估,充分考虑技术创新性、成熟度、应用前景等因素后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切实提升专利质量。

第十五条 成果完成人应履行学校知识产权申报审批程序,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核、成果管理科审批通过后方可申报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围绕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探索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将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体现在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结题、成果转移转化等各个环节,优化科技创新,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促进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防专利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对于不宜公开的科技成果,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作为专有技术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 成果完成人在实施知识产权申报前,不得将相关技术内容发表论文、参加展览或以其他形式公开,导致学校知识产权丧失或减损。

第四章 知识产权维护

第十九条 成果完成人作为其申报的知识产权负责人,应及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办理相关事务,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知识产权,自觉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共同申请的知识产权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维护。

第二十条 成果完成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及专利授权后,认为已无必要继续申请要求撤回的,或对获得的专利权认为继续维持已无必要要求放弃的,必须提交撤回专利申请或放弃专利权的报告,说明撤回或放弃的理由,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核、成果管理科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专利或共有专利权的,撤回专利申请或放弃专利权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办理,且必须与对方协商一致,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知识产权运用

第二十一条 成果管理科组织相关二级单位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各二级单位应以转化为目标,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资源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声明制度和相关科技成果库,为成果转化运用做好支撑,提升财政科技投入的产出绩效。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持采取授权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运营及专利开放许可等方式积极开展专利转化运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以许可、转让及作价投资等方式对外转移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各单位聘任和培养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的专业人才。成果管理科负责组织开展培训、业务指导和工作交流,提高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提供全链条、综合性的专业化服务,提升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对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工作成效显著的人员可从成果转化收益中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以知识产权质量和转化绩效为导向,在职称晋升、人才评价和绩效考核等政策中,增加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绩效考核的权重。

第六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七条 学校师生负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占、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学校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类派出人员在派出期间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应与接收单位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等相关约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接收的外单位派出人员在校期间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对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置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单位派出人员离开学校前须将在校期间从事研究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设备、样品或产品等交还学校。

第三十条 退休、退职、离职、离岗创业或调动工作的教职工,在离开工作岗位前,须将在校期间从事研究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设备、样品或产品等交还学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师生应树立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得侵犯学校或他人的知识产权。发现有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情况,应向学校举报。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同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科研人员在合规的方式下,经过学校的许可,可以将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的方式让相关企业进行转化落地。

第三十四条 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原则上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学校要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制度,对在岗兼职的兼职时间和取酬方式、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及返岗条件做出规定并在校内公示。

第七章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第三十五条 开放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即专利权人在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后向专利主管机构请求登记,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范围内,任何人可以不经与其另行谈判,只要告知专利权人,并缴纳一定数额的使用费就可以实施其专利技术的一种许可形式。

第三十六条 专利权人自愿将自己的专利技术以开放许可的形式授权给其他主体使用,并明确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和回报方式等具体条件。

第三十七条 其他主体可以在遵守专利权人设定条件的范围内,对专利技术进行使用、研究和改进,并可以对第三方进行再许可。

第三十八条 专利权人负责对被许可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按照约定收取回报。学校通过科管系统等平台,及时发布专利开放许可信息,并积极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工作,专利许可费用按照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专利开放许可限用于以长沙医学院作为唯一权利人、且不在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或者排他实施许可有效期限内的发明专利。

第四十条 专利开放许可期限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八章 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赋权

第四十一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产权激励,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赋予完成人长期使用权的,学校不再进行科技成果评估,完成人也不因获得长期使用权向学校支付费用。

第四十二条 赋权的科技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 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不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等条件。原则上暂不开放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赋权成果负面清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赋权科技成果类型包括专利(申请)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将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所有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学校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成为共同所有权人,所有权比例原则上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部分所有权时,完成人不需向学校支付费用。赋予科技成果部分所有权之后,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护费用全部由完成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可开展赋权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协商谈判等活动,如完成人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其他单位许可、转让或作价投资等,完成人和学校各自自主决定其份额的收益和处置方式,学校份额的转化收益不应低于完成人份额的相应对价。如学校获得股权,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置。

第四十七条 赋权科技成果中的学校份额部分,在成果转化时获得的收益不再向科技成果完成人重复奖励。

第四十八条 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期不足10年的按知识产权权益有效期剩余时限计算),完成人享有单独实施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的权利。学校根据转化实施方案获得的收益分配,原则上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赋予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之后,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护费用全部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承担。

第五十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学校可进一步延长科技成果完成人的长期使用权期限。

第五十一条 赋予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其他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开展研发活动新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在赋权协议和技术许可合同中约定其归属。

第九章 尽职免责机制

第五十二条 为避免科技成果所有者、发明人和管理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顾虑重重、不敢做、无力做和不愿做情况。以下情况为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以激活创新动能。

(一)符合战略决策方向。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过程中,主动创新、攻坚克难,因大胆履职,存在不可抗力影响或难以预见的因素,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错误。

(二)符合科学决策程序。按有关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没有超越权限擅自做出决策或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存在乱作为、一意孤行、盲目蛮干、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三)没有谋取个人私利。遵守廉政规定,出于公心,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四)主动担当作为。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出现失误错误的;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中,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出现失误错误的。

(五)实施自主创新。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积极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因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