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学院临床技能实验示范中心实验器材损坏赔偿办法
一、为加强物质材料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根据《长沙医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并结合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仪器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提运、保管、外借或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致设备器材受震、受潮、腐蚀、生锈或账目混乱。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操作。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设备器材。
3.未掌握操作技术、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
5.由于使用、保管不善,造成损失。
三、处理方法:
1.发生设备器材损失丢失事故,应积极设法挽救,减少损失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迅速查清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按财产赔偿处理权限,及时处理。
2.对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3.损坏精密贵重和大型设备或造成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报学院职能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4.损失赔偿费原则上一次交纳,无故拖延不缴,本院职工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交纳者扣发毕业证书。
5.损失赔偿费全部上缴学院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