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4-28 16:42   179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一、学术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1、学术委员是实验室的学术评审机构,由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5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由长沙医学院药学院推荐,长沙医学院聘任。本单位的委员一般不超过五分之二。 
2、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如遇有长期离岗(脱产学习、出国等)一年以上者、退休等情况,应随时进行调整、补充。  
      二、学术委员会职责 
1、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评审机构,主要职责是讨论和决定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研究课题,协调重要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有关成果的评审等。
2、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的学术领导工作,审议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规划、发展战略。对重点实验室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提出建议和审查,组织、促进重点实验室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3、审议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研究基金项目的申请及各类重大科研项目的开题和执行情况。  
4、监督和检查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5、审核重点实验室的年度工作报告,就重点实验室内的重大科研业务问题做出评价;定期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向上级单位反映评估结果并提出改进重点实验室工作的建议。  
      三、工作制度  
1、学术委员会一般于每年12月份的第一个周末举行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重点实验室行政综合部行政服务办公室兼任。
2、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3、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4、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咨询评审意见、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主持人签字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和归档。
5、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6、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已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7、学术委员会委员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以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8、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在统计投票结果时,应将回避的人数从分母中减去。
9、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同意见,绝对禁止以任何方式在会外散布或泄漏。
10、如遇有紧急事宜需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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