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医发〔2011〕35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施行)、《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职工计划生育管理
(一)凡在职职工均纳入学校计划生育管理。
(二)凡拟调入、新接收的教职工(毕业生),人事部门发出《长沙医学院拟新进人员婚育证明》,由原工作单位(毕业学校、居委会)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计划生育办公室公章。
(三)新调入、接收的教职员工,报到时凭《长沙医学院拟新进人员婚育证明》到院计生办填写《计划生育情况表》后方可办理发放工资手续。
(四)凡调出、辞职、离职等离校的教职工,在人事处发出通知十日内须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计划生育档案移交手续。所在部门负责人要负责做好有关人员的计划生育档案移交工作。
(五)离校人员属已婚已育育龄女教职工者,携带本人孕情检查结果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计生档案移交手续。未按以上规定办理的,出现政策外生育的,追究原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户口落在学校的,人事处与保卫处须通知并限期将户口迁出学校。
(六)实行特殊人员重点管理。对长期病休、事假、待岗或长期外出的女教职工,所属二级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必须每三个月见面一次。
(七)严禁非婚生育与违法收养。
(八)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各部门要不断完善本部门教职工的计划生育档案,及时全面掌握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动态。
(九)凡在职职工在学校工作和学习期间,由所在部门实行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
二、学生计划生育管理
(一)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成教自考学生均由所在院(系)和成教处实行计划生育管理。
(二)未婚学生办理未婚证明时,需出具民政部门“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再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流动(长沙市五区之间流动除外)、年龄在18周岁以上、流动时间在30天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异地居住人员纳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谁用工,谁收益,谁的地盘,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基建后勤处对学校食堂工作人员、门面居住人员及建筑单位人员等居住在学校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经常性的管理责任。在流动人口流入学校居住地一周内,基建后勤处应将其信息告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在15日内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交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查验,并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对无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的不予接纳。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
(一)学校负责人为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员为各二级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年度计划生育重要工作,听取计划生育工作汇报,检查全校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解决计划生育重大问题。
(三)学校设有计划生育工作办事机构,即长沙医学院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挂靠学院办公室,负责全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四)学校各二级单位一把手为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并配备计生专干,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
(一)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凡发生政策外生育的二级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先进集体评比,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计划生育兼职人员当年不得参评先进工作者,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发年终绩效工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严重失职者,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
(二)政策外生育者,教职工一律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在校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党员、团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团籍处分;其他工作人员给予解聘处理。
(三)非婚怀孕者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医疗费用自理,且不享受计划生育节育手术休假待遇。
(四)非婚怀孕和政策外怀孕者,从发现之日起,停发工资,直至采取补救措施。
(五)凡容留、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阻碍计划生育工作,辱骂、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