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内各单位之间的联络,牢固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意识,促进各单位会议和活动的规范化,增进全校师生感情,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类会议和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会议和活动是指校内各单位主办、承办或校外有关单位联合举办的各类会议和活动。
第二条 由学校决定组织或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议、签约、庆典、项目建设等全校性重要活动,如元旦晚会、古尔邦节、年度表彰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七一表彰大会、毕业生典礼(本科、专科、留学生)、田径运动会开幕式和闭幕式、新生开学典礼暨军训总结表彰大会、教师节庆祝活动等大型会议活动,严格按照活动方案执行,校领导、副处以上中层干部务必参加,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
第三条 校领导和副处级以上中层干部参加的相关重要会议和活动的方案,需到校办公室报备,报校领导审批,并组织安排落实出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人事处严格考勤,该项工作列入校内各单位年终各类评奖评优和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条 校内各类会议和活动安排的原则:
1、各单位的对外接待活动按照对等原则安排校领导出席,上级部门领导及兄弟院校来校视察工作、调研、来访、交流等活动由分管校领导出席,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中层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2、各单位组织的校内活动主要根据活动的影响和重要程度安排校领导出席,中层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3、各单位组织的一般性事务活动,由职能部门负责人、中层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原则上不安排校领导出席。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拟邀请学校领导和中层干部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应提前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背景材料、方案等书面材料报校办公室,并按规范程序通知参会人员。
第六条 会议和活动组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等情况,提出意见报请校领导批示。
第七条 需要校领导致辞或讲话的活动,邀请单位应在报送有关活动方案的同时提供领导致辞或讲话稿(代拟稿),由校办公室审稿修改后,报请校领导定稿。
第八条 如遇到临时活动或紧急活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直接与校办公室联系,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第九条 各单位自觉按照上述要求执行,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 此规定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