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广泛听取全院师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学校民主建设,加快构建和谐校园,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待事项:广泛听取全院师生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全院师生对校内热点问题的看法;协调解决全院师生提出的工作、学习、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或解释。
第三条 参加领导:在职校领导。
第四条 组织实施:接待日组织工作(包括接待前的准备、接待中的配合服务和接待后的协调、督查督办等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接待对象:全院师生、外来来访人员。
第六条 接待时间及地点
(一)接待时间:原则上每周安排一次(寒暑假除外,节假日顺延),具体时间为周四整天。
(二)接待地点:各校领导办公室。
第七条 接待方式
(一)接待的校领导要妥善安排好工作,保证接待日接待活动正常进行。若遇开会、出差或临时有要事不能接待,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作出相应安排。
(二)校领导值班接待时,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陪同接待,并做好现场记录。为提高办事效率,必要时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接待,当面解决能够解决的问题。
第八条 受理事项范围
(一)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决定的意见、建议或咨询。
(二)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意见、建议或咨询。
(三)对加强和改善学校各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意见、建议,以及对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或问题。
(四)对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安排方面的意见、建议或要求。
(五)对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或要求。
(六)对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单位和教学单位,在保障党员权利和教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意见或需要反映的情况。
(七)行政部门、直属业务单位和教学单位拖延不办或无力解决的问题、意见。
(八)个人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需要组织或领导给予帮助的事项。
第九条 接待要求
(一)校领导接待采取预约制。来访单位或个人应提前到学校党政办公室办理预约手续或通过电话、电子邮件进行预约。如需提交书面材料,应至少提前一天交党政办公室转交参加接待的校领导。
(二)来访单位或个人要服从接待安排,按时到接待地点反映情况,就同一问题的群体来访人数不得超过3人。反映问题时,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洁明了,避免过激的言行。对以上访为由,无理取闹,妨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经劝告无效者,交由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三)学校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接待对象的登记工作,并安排好当天的接待顺序,维护接待室内外的秩序,积极主动、热情周到地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四)负责值班接待的校领导对所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当场能够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必须记录在案,转交有关部门限时解决或解释;对其他校领导分管的工作,要及时与分管校领导沟通,协调解决。
涉及学校重大问题或重要工作事项,应提交董事会、院务会、党委会或中层干部会研究解决,并将解决结果予以反馈;对学校层面确实不能解决或有困难的问题或事项,必须向来访者做好解释工作。
(五)协助校领导值班接待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落实领导指示精神,自觉保守工作秘密,不得随意扩散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更不能对来访者进行打击报复。
(六)学校党政办公室要做好校领导接待日的协调、记录、服务及督查落实意见的执行工作;经校领导批示需交由有关部门解决的,要尽快转交有关部门限时处理,并及时向来访者反馈处理结果。各相关单位或部门要积极配合学校党政办公室做好校领导批示的落实工作,须在办公室协调、督办后规定时间期限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将办理结果及时报校领导审阅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党政办公室反馈给来访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