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副处级以上)是高校建设发展的主力军,近几年来管理松散,领导干部随意离岗、掌控能力下降、服务意识淡薄等现象严重。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提升干部执政能力,严明组织纪律,强化作风建设,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运转,经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出请假对象
全校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外出(含开会、学习、考察、培训、出国、因私出境等)离开工作岗位半天以上(含半天)的,均须实行请假报告制度。
二、请假程序
院级领导干部临时有校外工作或因私一天以内须告知院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视为请假,院办要记录请假原因备存;副处、正处级须填写《长沙医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单》(见附件),一天以内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到组织人事处备案;凡以上原因一天以上须按本通知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违者视为旷工。
三、请假权限
1、院级领导外出,须提前向人事处备案,并告知院办公室;
2、副处级以上干部外出,须提前1天向分管校领导请假,按本通知程序办理。
四、有关要求
1、一般应至少提前1天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请假。因紧急事项临时因公外出的,要立即进行报备。报备外出期间如有行程发生变化的,要再次进行报备,说明行程变化情况及原因。因特殊情况中途确需延长的可电话通知院办公室,事后或事中请假视为旷工。
2、不得擅自离岗或擅自超假。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时按本文件程序办理。
五、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制度的监督检查
1、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2、无论是在工作时间还是节假日、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期间都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通,更换手机号码要及时告知院办公室,确保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联络通畅。
3、监察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视情况通报。
4、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并按《长沙医学院教职工休假制度及有关待遇的暂行办法》和绩效管理等规章制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