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使学校公有住房(简称住房)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为广大教职工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住房及其管理机构
公有住房是指学校拥有产权的供在职和新进教职工临时周转租住的房屋。由后勤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住房的租住对象
学校在职和新进且在长沙市无房的教职工(家住长沙市的不安排住房)。
三、住房条件及租金标准
1、租房条件:在学校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可按下列条件租住公有住房。
(1)具有中级职称(高级技工)、行政科级、硕士学位条件之一的未婚青年教职工由后勤处据情安排住房;已婚双职工可以照顾安排住房。
(2)硕士以下学历、中级以下职称、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可以适当安排住房。
(3)未婚的博士或未婚高级职称人员可安排一室一厅住房。
(4)已婚博士或已婚高级职称人员可安排二室一厅及以上住房。
(5)学校引进人才住房安排按协议办理。
(6)符合以上条件的教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分配公有住房时,除优先照顾双职工、已婚有孩子的职工外,原则上按报名的先后顺序安排。
2、房租:教职工房租按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1)教师公寓A、B、C、D栋:廉价租金6.0元/平方米·月。
(2)不带厨卫(包括学生宿舍与楼梯间)的房屋:廉价租金3.0元/平方米·月。
(3)凡住学生公寓的教职工,要求单独住楼梯间的按3.0元/平方米·月,两人以上住一个房间免收房租。
(4)引进的人才有安家费的教职工按本文规定执行,没有安家费协商制待遇的教职工按协议办理。
3、教职工租房年限及标准。
在学校没有产权房前,租金按房屋的建筑面积核算。
4、特殊人员的租房标准。
(1)出国留学的,按出国人员的管理办法执行。
(2)停薪留职人员自离校之日起退还租房,返校工作后重新申请。
四、住房的租金管理
1、房租、水电费由后勤处根据文件规定计算收取,如计算有误,无论是多收还是少收,核算当事人承担100%损失责任,同时取消部门负责人年终评优评奖资格和年终绩效奖励的10%。
2、租金由财务处根据后勤处提供的数据每月从租住人工资中代扣。不能从租住人工资中代扣的其他人员由财务处从预交的保证金中逐月扣回。
3、当月15日以前租房的该月按1个月计缴房租,15日以后租房的按半个月计缴房租。
五、住房的日常管理
1、所有公有住房租房户都必须与学校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2、公有住房租住人员不需租住时,必须到后勤处办理交接手续,并在一周内腾出住房和钥匙,否则按未交接处理。因公有住房住宿人员租用公有住房享受了学校的优惠政策,如查实有私自出租、违规转让、不按期交钥匙、违规使用等情况的,学校将按每月20元/m²收取房租并收回租房,扣除当事人当月月绩效奖励部分,通报批评并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3、不服从安排擅自强占其他房间或套房的,从强占之日起,一律按每月20元/m²收取房租,直至其退出强占房为止。
4、租房教职工在租住时间内不得改变、破坏房屋结构、水、电等随房设施;退房时,房内设施除铁件自然锈蚀外,玻璃、灯具、插座、开关、窗、门、锁损坏、墙壁污损等要照价赔偿。
5、租房教职工入住前房内灯泡、玻璃、灯具、插座、水龙头、阀门等损坏的由学校配备,入住后自己解决。
六、住房的管理权限
1、公有住房的租金实行“以租养房”的管理原则,公有住房租金由校财务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一部分用于公有住房的维修保养、折旧;一部分用于住房公有部分的维修。
2、公有住房的安排、房门钥匙、租金、维修核算等日常事务等事宜由后勤处统一管理。
3、本管理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