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学院广大教职工的科研、教研积极性,促进学院科研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科研成果奖励设获奖成果奖、科研论文奖、授权专利奖、科研立项奖、横向科研项目奖、学术著作奖、教材奖。
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申报院级获奖成果应是当年获得的且未曾申报的成果(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时,须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如论文等。
(二)院级以上获奖成果指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由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奖项。
(三)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取其所发奖额最高项计奖,不重复奖励。
(四)所有报奖论文,只计至第一作者,且长沙医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五)所有报奖的科研成果,只计至第一作者,且长沙医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1、我院教职工独立完成或长沙医学院署名第一(或共同第一)且我院教职工为项目负责人的成果,按本办法设立的奖励额全额发放。
2、鼓励与外单位合作完成成果,奖励额按获奖成果中个人的排序情况按以下比例发给:排名第二为奖额的10%;排序第二以后的完成人,不单独奖励。
(六)科研论文、成果级别(如国家级、部省级、市厅级等)由科研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初审报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章 各类成果奖励
第四条 获奖成果奖:
(一)自然科学成果奖
一等 二等 三等
1、国家级科技成果 给予国家级奖励等额奖励
2、省、部级科技成果 5万 3万 2万
3、市、厅级科技成果 2万 1万 0.5万
(二)社会科学成果奖: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1、国家级成果奖 给予国家级奖励等额奖励
2、省、部级成果奖 2万 1万 0.8万 0.6万
3、市厅级成果奖 0.6万 0.3万 0.2万
4、院级成果奖 0.2万 0.1万 0.05万
第五条 职务发明专利奖
国家级发明专利:5000元,国家级实用新型专利: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2000元。
第六条 学术著作奖
(一)学术专著 (10万字以上者按比例每增加10万字奖励1万元)
10万字以上 10万字以下
自然科学专著 1万元/10万字 6000元
社会科学专著 8000元/10万字 5000元
(二)其他学术著作
自然科学编著 3000元 2000元
社会科学编著 2000元 1500元
各种史志、非原创性资料类著作、非原创性普及读物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七条 科研论文奖(共同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均按第一作者计,论文内容必须与作者专业相关,奖励仅限一名作者,不重复计奖)
(一)SCI收录论文:按发表当年影响因子(IF)计奖,每1.0IF奖励1万元,小数点后数字按比例折算,如IF0.66时奖励0.66万,IF10.66奖励10.66万。
(二)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的论文则按国内统计的影响因子计奖,每1.0奖励0.5万元,小数点后数字按比例折算。
(三)被EI收录:0.5万元 /篇
(四)被ISTP收录:0.5万元/篇
(五)在《求是》、《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上发表的理论文章(单篇字数不少于3000)、《新华文摘》全文详摘论文以上及A类刊物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六)音乐、美术、设计作品类:在国家级A类刊物上,每发表一次作品奖励0.4万元。
(七)论文获得国家级奖项者,按级别分别(以主办单位为依据)给予相应奖励::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5万元;三等奖0.2万元。省级0.1万元。
(八)学院学报发表文章按学报相关规定发放稿费,经学术委员会评为优秀学术论文的给予500-1000元奖励。
第八条 科研立项奖
(一)横向科研项目奖
横向项目,一般由合(协)作双方进行洽谈并签订科研合(协)作合同。横向科研项目奖按双(多)方共管的财务到帐经费的5%奖励课题组。
(二)纵向科研立项奖
国家级自然科学基金类项目、重大专项按1:1.5给予配套经费,其他级别课题只设1:1的配套科研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不另设奖励。
第三章 成果申报、成果登记与授奖
第九条 科研处建立《长沙医学院科研成果库》,成果登记依照《长沙医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每年年底由各系部负责将各类成果原件初筛后收集,统一填表申报,经科研处逐一查对核准后归档,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后颁发奖金。如有异议,可直接向学术委员会提交复审报告。因特殊原因当年未登记的,第二年由本人再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发,第三年以后不再审议和补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院科研成果评奖按《长沙医学院科研成果评奖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报奖成果必须真实。成果获奖后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学院将追回获奖证书和全部奖金,并报请学院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严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法》为准则。
第十四条 专利归属权的规定,严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法》为准则。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作出该发明创造的教职工;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属于学校,奖金属于该教职工。收录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长沙医学院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