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条例
来源: 长沙医学院   发布时间: 2019-09-17 16:07   1080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的财务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建筑法》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院所有基本建设投资工程。

第三条 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结合学院实际,规范财经工作流程;控制、监督基建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努力推动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的不断提升。

第四条 基建处是基本建设的职能管理部门,对学院基本建设投资工程的建设计划、工程预算概算、工程施工、工程款项支付等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项基建工程所需经费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支付。

第六条 基建处设基建资料员,主要管理合同、工程款数据等,与学院财务处对接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院每年需新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经校董事会、院务会研究批准后,还应获得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立项批复,方可列入学院基本建设工程。

第八条  学院基建处应组织行政督导、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确认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设计图纸等资料,经学院董事长、院务会议审定,由基建处按审定的工程项目组织施工。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预算组织施工,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突破或变更预算。确因工程项目变更而需调整工程造价时,应先报基建处,由审计处组织审计,再由基建处、审计处、行政督导、财务处等部门进行确认,报董事长、院务会审批。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工程项目,学院不予承认。

第十条  基本建设投资或扩建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或者邀标。未按规定招标或邀标的,或虽招标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学院拒绝承认。招标或邀标时,学院参与部门为:基建处、后勤处、资产处、行政督导、审计处、教务处、财务处。

第二章  工程款支付与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必须符合学院相关规定。工程审计决算前,不得因任何原因,超出合同规定付款。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款审批流程如下图:


长沙医学院基建工程款审批流程图




















特别说明:1. 所有工程款支付先以借条付款,以后用正规的工程发票冲抵借条。

2. 财务处受理工程款付款主要资料有:施工单位出具且签字手续完备的借支单;施工单位出具的请款报告;基建处出具的付款报告;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处出具的工程款付款明细表。

第三章  竣工验收及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定后,应按5%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方可全部结清。

第十四条  学院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决算审计制度。对已竣工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决算,基建处初审,审计处或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纪委、行政督导审查,主管院长、董事长审核。

第十五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工程发生的设计费、勘探费、配套费等前期项目费用,在报销手续齐全后,由基建处行文,经分管副院长、院长、董事长审准后,记入工程造价成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财务处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对竣工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前,基建处资料管理员应妥善保管经审计的经费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工程验收报告、工程决算资料、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及其它有关文件等资料,同时交学院院办、院档案室、审计处、资产处、财务处各一份。上述资料档案不全时,财务处有权拒绝签字办理支付尾款。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及全部工程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将决算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送交基建处、资产处、财务处、审计处、学院院办、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十八条  各类基建工程方面的财务账簿、账表、账证、账册等会计资料,财务处按《长沙医学院财务档案管理规定》存档保管。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学院原有相关规定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作废,以本例为准。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长沙医学院财务处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