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注意要点
来源: 长沙医学院财务处   发布时间: 2019-09-18 08:37   685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1、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

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和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和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外来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等)

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同时具有套印的税务部门或有权监制部门的专用章以及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同时应明住址,必要的注明身份证号码。

3、自制原始凭证(如入库单、领料单等)

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和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凡需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

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实物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5、经上级有前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6、外来原始凭证如有遗失

应取得原填制单位盖章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编号金额和内容等,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作原始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票等,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