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怎样变更(二)
来源: 长沙医学院   发布时间: 2019-09-18 15:47   384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3.基本存款账户“转户”。

  “转户”是指存款人因迁址或其他需要,在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选择其他银行,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行为。

  存款人“转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向其他银行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与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销户证明”一并提交银行审核。

  存款人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后,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就变更事项及其内容向银行说明。但存款人的类别、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编号不得变更。银行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的各项内容和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开户的,应将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个人存款人变更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地址、邮编、电话的,应及时到开户银行申请办理开户资料信息变更手续,并按要求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加其个人签章,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由开户银行统一印制和管理,内容包括:

  (1)账户名称;

  (2)账号;

  (3)开户银行名称;

  (4)开户登记核准号(其中非基本存款账户还需填写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5)变更事项及变更后的内容。

  5.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