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境内利润汇出前应弥补以前亏损(二)
来源: 长沙医学院   发布时间: 2019-09-18 15:53   336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二、完善管理,加强真实合规性审核。一是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企业出口应及时收汇。二是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明确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外汇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及签注要求。明确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三是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加强统计,统筹本外币管理。一是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二是对境内机构境外放款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