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支出中涉及的防暑降温费能否直接税前扣除?
例6.2020年6月,甲钢厂除了向一线从事高温冶炼工作的员工发放“高温津贴”之外,还向员工免费发放了冷饮、降温用的酒精湿巾以及防暑降温药品等共计2万元。那么,该笔支出能否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释义规定,若作为劳动保护支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满足特定的3个条件:
“1.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这是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才准予税前扣除。
2.必须是合理的支出。企业不能借此逃避税收。
3.必须是劳动保护支出。本扣除项目中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在本案例中,甲钢厂该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支出金额符合合理性要求,支出发生的对象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因此,发生的2万元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