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学院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1-23 04:17   772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适应教学、科研的需要、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国家对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我校为实验动物的使用单位,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及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可执行地方标准或实验条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 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实验工作。    

第五条 对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隔离检疫,经检疫确认无传染病的方可移入饲养区。严禁引入的实验动物直接进入实验室和研究室,禁止从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疫区引入实验动物。   

第六条 实验动物发生传染病的,立即视情况予以销毁或隔离治疗,对可能被传染的实验动物须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对饲养环境严格进行消毒,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和省实验动物中心,采取紧急预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 

第七条 对实验动物实行分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管理,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管理。 

第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应当在实验动物的饲养和应用过程中爱护动物,防止污染。 

第九条 实验动物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协调统一、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教务处负责指导全校实验动物的规划和协调工作,物资采购供应中心负责实验动物的采购、供应、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实验动物中心具体负责实验动物的管理、供应工作。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计划与供应  

第十条 我校实验动物主要是外购供应,实验动物不同于其它物品,各使用单位必须加强计划性,按实验要求合理地选用相适应等级的实验动物。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中心负责全校的动物实验供应。各使用单位按规定要求每学期报一次计划,第一学期于当年的十二月中旬到月底、第二学期于次年的六月中旬到月底申报实验动物计划表(由实验动物中心提供)。申报计划一定要注明实验动物的品种、品系、体重、性别、时间和数量,时间要具体到每月、每周、每天,并提前与实验动物中心联系,以便保质、保量及时供应。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实验动物申报计划,要严格按照实验教学计划的学时和班次核算所需实验动物的品种和数量,适当考虑机动数量,机动数量不得超过计划数的10%,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报实验动物中心。如需要变更或取消计划,一般应于原计划日期五个工作日前,有质量要求且市场来源紧张的实验动物于原计划日期十个工作日前,到实验动物中心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中心对各使用单位报送的计划表应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认真分类统计实验动物的品种和数量,制定全校的实验动物供应计划。 

第十四条 所有实验动物、饲料、辅料、笼具、设备等,均由学校统一招标采购供应,在没有特种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或独自采购。     

采购人员要掌握实验动物市场经济规律,根据实验动物需求计划合理安排采购活动,严格掌握质量指标,确保所采购的实验动物符合实验要求,避免浪费。   

第十五条 所采购的实验动物、饲料、辅料等,工作人员要严格进行质量验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拒绝接收。对符合质量要求的,必须两名正式职工同时称重验收,并填写实验动物、饲料称重验收单。该验收单一式三份(一份入库凭证、一份报销凭证、一份存档),所有发生的财务关系,由经办人、实验动物中心科长、财务业务人员、分管领导逐级签字后,由财务处统一按规定及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微生物控制的等级要求,安全可靠,不同品种、品系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混合装运。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各实验室教学中心、科研单位,按实验教学、科研所需实验动物的要求,使用相应标准的实验动物。 

第十八条 动物实验室的环境设施应当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等级标准。同一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    

第十九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教师应当做好实验设计和使用正确的方法,并严格教育指导学生按要求操作,不得虐待或有意残害实验动物。 

第二十条 学校各实验室教学中心、科研单位,按实验教学、科研所需实验动物的要求,提前三个工作日到实验动物中心办理实验动物申领手续。实验动物中心工作人员将按各实验室使用实验动物时间、地点和数量要求及时送达,双方验收签字确认。学校各使用单位应如实填写实验动物使用登记表,详细写明实验科目、时间、收到动物品种及数量、实际使用数量、死亡数量和剩余数量,并签字。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中心将根据各使用单位填写的实验动物使用登记表进行统计,对没有使用的实验动物不能记入该实验室成本,对使用后存活的实验动物应加强营养分开饲养,重复投入使用。对重复使用的实验动物,不论使用几次,均以购入成本加饲料平均成本核算。根据综合使用情况再进行成本核算,分别记入各使用单位,各单位核实签字确认后,实验动物中心负责人到供应科办理出库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实验动物的尸体或残体由实验动物中心统一收回,对不可食用的有毒实验动物残体,使用单位要完整填写有毒实验动物残体处理单,出具处理意见,由实验动物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焚尸炉烧毁。对无害化的动物残体、皮毛要统一处理,要至少两名正式职工参与处置,所得收入一律上交财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更不能私自收取现金,违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济宁校区和日照校区。  

第二十四条 此前学校有关实验动物管理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物资采购供应中心和实验动物中心共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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