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补充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10-31 06:50   1246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各处(室)、院(系、部、所),附属第一医院,衡阳校区:

为强化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具体情况,经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长沙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我校普通本科生和成教本科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触犯法纪而受到惩处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者。

(二)生产实习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或重修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60学分及以上者。

二、因以上三种情况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满足下列情况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一)在学科竞赛、课外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省级个人单项二等奖(含)以上者;或获得省级团体项目二等奖(含)以上,个人在获奖团队内排名前三者。

(二)在本专业学术或技能大赛中获得省级个人单项二等奖(含)以上者;或获得省级团体项目二等奖(含)以上,个人在获奖团队内排名前三者。

(三)在省级(含)以上专业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作品两篇(含)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作品一篇(含)以上者。

(四)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获得省级(含)以上表彰奖励者。

三、本补充规定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本补充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长沙医学院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