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医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及物资 采购等重点领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7-08 09:18   81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长医发202319                                                                                                签发人佘雪平




关于印发《长沙医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及物资采购等重点领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中心)、二级学院,衡阳校区: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建设发展规划处基建工程项目、后勤处采购和维修、资产管理处采购、招标等重点领域的监督、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确保学校重点领域等相关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长沙医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及物资采购等重点领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长沙医学院        

202377日 




长沙医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及物资采购等重点领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建设发展规划处基建工程项目、后勤处采购和维修、资产管理处采购、招标等重点领域的监督、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确保学校重点领域等相关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领域,是指由学校建设发展规划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等部门所实施的所有基建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各类招标、大型维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监督,是指学校监察处依法依规、依据工作职责和本办法,单独监督或牵头成立监督小组,对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招标、大型维修等重点领域项目的规章制度建设以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二、监督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四条  负责学校重点领域基建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各类招标、大型维修等项目的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坚持学校利益至上的原则,依法依规就该部门的基建项目、物资采购、招标、大型维修等工作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

重点领域项目立项之日起,主动向监察处和审计处上报立项项目以及相关材料清单,主动接受监察处和审计处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

第五条  重点领域管理办法应当贯穿从项目的调查论证、立项、招标、实施到项目验收、结算等全过程。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准确规范,内容详尽,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第六条  重点领域管理办法的制定,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当结合相关工作过程的各个环节,在本部门范围内认真组织讨论,主动查找可能出现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风险点,并在操作流程的设计上主动加以规避和防范。

第七条  重点领域的基建工程、资产采购、招标、大型维修等项目,如遇管理办法未涉及的其它情形或环节,应当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主动请示分管校领导解决,或者呈报学校主要领导或校务会、党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管理办法的修订,应当按照其制定的程序进行。


三、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九条  学校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实施重点领域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大型维修等项目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逐项进行。项目实施中决策的过程及结果都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经相关参与人员审阅签字后与该项目其它材料一并存档。

第十条  负责重点领域基建工程、资产采购、招标、大型维修等项目的行政职能部门一般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项目:项目论证——经费预算——审查与报批——招标公告——资质审查——初步遴选——公告或公示——评标——合同洽谈与签订——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维护与保修等。

第十一条  在实施重点领域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大型维修等项目的各个环节,应当严格执行事前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上报校领导审批立项、同时提交监察处和审计处审核监督等制度。严禁任何个人独断专行;严禁事前个人决定、事后报告或通报;严禁任何个人单独与项目合作方接洽商谈;严禁事前控标;严禁跳过监察处和审计处的审核监督。

第十二条  在实施重点领域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大型维修等项目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项目、变更设计、增减项目、增减经费或增减工程量、变更合同或者出现流标等情况时,应当依照项目原审批程序,上报校长或校务会,方能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  学校其它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直接组织项目前期论证者,可以根据该项目的建设方案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提出所需仪器、设备的规格要求,但一般不得指定品牌及供货商。

第十四条  具体负责重点领域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大型维修等项目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依法依规,恪守本分,秉持学校利益第一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四、监督工作的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监察处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或所涉及经费的数额,单独或者牵头成立监督小组,负责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并及时提出监督意见。

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制订或修订重点领域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大型维修等项目管理办法的过程是否科学规范;是否主动查找风险点;是否在相关操作流程的设计中对风险点加以规避和防范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重点领域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大型维修等项目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六条  监督小组一般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校办公室、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监督小组的组成人员由监察处根据项目的性质提出,并报校长批示后通知负责该项目的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监察处和监督小组对重点领域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大型维修等项目的监督方式主要有:立项之日起,全过程全方位监督项目的每个环节,包括参加项目对外公布招标信息和市场调研、参加所有操作程序的运作过程;参加议价招标等相关会议;查阅相关会议记录;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了解核实情况;参加项目验收核实等。

第十八条  监督人员应依法依规、认真履职,严格监督重点领域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大型维修等项目。

第十九条  重点领域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大型维修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任何违纪、违规、违法等行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将被依法依规按照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规章制度严肃执纪问责。


五、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