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医学院专利管理条例》的通知
来源: 长沙医学院   发布时间: 2014-06-13 01:33   924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各处(室)、院(系、部),附属医院,衡阳校区:

为加强我校的专利管理工作,支持教职工与学生的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我校的科技竞争力和提升我校的专利总量,特制定《长沙医学院专利管理条例》,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0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长沙医学院专利管理条例

 

一、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科研处设专利成果科,归口管理全校的专利工作。其具体职责是:制定学校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处理校内的专利纠纷;管理专利许可证贸易和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事项;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协调校内各单位之间有关专利工作的关系。

    第三条  进行专利申请时,依《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凡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由科研处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国防保密专利。

    第五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可依据《专利法》有关规定判定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的,需经发明人所在单位和科研处审批。

    第六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工作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不应当被称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七条  不同的发明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或者发明人排名有争议的,须经所在单位主持协商确定后,方可申请。

    第八条  专利实施后,应当将其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书的正本,交科研处备案。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或者个人要将其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首先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再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条  职务发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科研处批准,并与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

二、专利申请前的准备和咨询

 

    第十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专利工作的发展,科研项目选题时,应当注意研究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时,发明人应当提交专利申报材料。发明人应根据发明构思,在实验室或设计室进行诸方案试验或设计的基础上,选择一、二个最佳实施方案,撰写《长沙医学院专利申报书》,作为申报专利的依据,同时填写《专利申请审批表》并经所在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科研处。

    第十三条  发明人提交专利申请审批表的同时,应提交各种技术文件,包括查阅文献总结报告、探索试验报告或正式试验报告、主要参考资料以及发明人自己对该项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意见。

    第十四条  根据发明人所提交的技术文件,科研处应及时与发明人一起研究技术文件,掌握发明构思和技术要点,一起研究申请项目的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确定是否申请专利。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应当进行查新,由发明人委托文献检索服务机构进行检索。

    第十六条  经科研处审查同意申请专利的项目,由学校科研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或者不适宜申请专利的,应建议发明人放弃专利申请或者采取其它保护措施;若发明人持不同意见时,由科研处审查处理,或提请科研主管院长审批。

 

三、专利申请、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经专利代理人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与专利局往来的各种文件,须交科研处备案。

    第十九条  发明人在收到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应及时办理专利权登记的有关事宜,并将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交由科研处存档。

第二十条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如果发明人放弃专利权的,须报科研处审查,科研处根据放弃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遇有他人对该专利权请求无效、起诉侵权或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时,发明人应及时与科研处一起研究对策,并制定相应处理方案。

 

四、经费和专利基金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利必须缴纳费用。职务发明的申请费用由发明人从科研课题经费中支付,计入该科研项目的科研成本。为简化财务支付的手续,科研处采取统收统支的办法,以便统一对外支付。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专利申请费、代理费、维持费、审查费、专利证书费和授权后当年年费。各种专利的收费标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未缴纳费用者,一般不给予申请专利。

取得专利证书后,转入科研课题组继续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专利权。

 

五、专利的实施和奖酬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学校专利,除《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学校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并支付专利使用费。凡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科研处审批。合同生效后从进校总经费中提取10%进入专利基金,20%作为报酬直接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70%拨入科研课题帐户。

第二十四条  专利技术被本校所属单位实施的,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由该实施单位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

第二十五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学校对发明人或设计人发给奖金。

 

六、附 

 

    第二十六条  若本办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抵触,以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