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医学院大学生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4-19 01:32   704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长医〔2019〕37                     签发人卢捷湘

 

关于印发《长沙医学院大学生创业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院(系),衡阳校区:

    为激发学生的创业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创业能力,促进学生更好地开展创业项目,力争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自主创业的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为有创业想法的大学生提供切实到位的服务,实现基地的正常运作,形成一套规范化、系统化、高效化的管理模式,因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长沙医学院大学生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医学院     

2019年3月28日  


长沙医学院大学生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沙医学院大学生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是 学校为在校大学生提供的一个创业、勤工俭学的平台,它由学院批准成立,以扶持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特色性为主要特征,以搭建集理论指导与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实践平台为主要形式。

第二条  为激发学生的创业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创业能力,促进学生更好地开展创业项目,力争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自主创业的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为有创业想法的大学生提供切实到位的服务,实现基地的正常运作,形成一套规范化、系统化、高效化的管理模式,因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责

第三条  创业基地主管机构为长沙医学院创新创业学院,主管领导为学校副校长,各类创新创业工作由创新创业学院统筹,各学院及部门协同推进,以“树状”管理网络体系强化开展创新创业工作。

第四条  创新创业学院的主要职责:

1.统筹规划长沙医学院创业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

2.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创业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度;

3.全面负责创业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监管日常事务;

4.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指导培训,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5.负责项目入驻申报审批、档案管理、发展规划等工作;

6.日常管理和维护创业基地设施设备;

7.定期组织入驻基地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创业经验交流会;

8.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入驻条件与申请流程

第五条  入驻创业基地的条件:

1.创业项目所有成员须为长沙医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合伙分配方式、比例必须以书面申请书形式报创新创业学院审批,任何校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资和入伙。

2.项目原则上应立足于申请人的自身专业领域,以提高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对我校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具有示范作用;

3.我校在读大学生需以个人名义进行经营,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长沙医学院的名义进行经营和活动;

4.发起人拥有创办项目所必需的启动运作资金,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及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5.所有项目要通过院(系)及创新创业学院审批,需有明确的就业创业指导老师,并在创新创业学院登记注册;

6.项目须有创新性、可行性并无知识产权纠纷;

7.进入创业基地的项目须为学校各类创业竞赛的获奖项目,此外对于经营效益好的项目可适当放宽要求;

8.项目所有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创业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  入驻创业基地程序:

1.申报材料

(1)《长沙医学院大学生创业基地项目申请表》一式两份。

(2)《长沙医学院大学生创业团队成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3)创新创业项目计划书》及各种证书等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整理成册。

(4)项目成员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2.院系审核:将申报材料(纸质材料)经辅导员及院(系)领导初审同意,签字盖章后交至各院(系)就业创业专干,就业创业专干集中向创新创业学院申报,不接受学生个人直接申报;

3.申请受理:创新创业学院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资格审查

4.项目审查: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

5.公示与签署协议:创新创业学院根据专家评估论证意见,最终确定符合入驻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并在确定入驻项目名单的一周内面向全校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负责人与创新创业学院签订《长沙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合同书》(一年一签);

6.正式入驻:创新创业团队根据合同规定正式入驻创业基地经营创业项目

第四章   入驻项目管理

第七条  创业基地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运行模式,以创业项目的申请、日常考核和期满评估验收为主要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具体管理方法:

1.项目负责人应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与创新创业学院签署正式的合同。根据申报书、合同及专家评审修改意见,完善创新创业项目计划书,报送创新创业学院审查,作为创业项目实施和考核的依据;

2.创新创业项目正式签署合同后15天内,创业项目应正常对外营业,未能按项目计划书和合同标准如期正常运营的,视为违约,创新创业学院将撤销其项目管理经营权;

3.创新创业学院每学期对各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复审工作;

4.创业基地项目实践经营期限为1年,在经营期间服从学校的督管和指导,期满后原则上需离开基地自主经营。对重点扶持的项目和创业带头人,可在校方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适当延长经营时间;

5.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创新创业项目,学校有权予以撤销或中止。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6.每年6月和12月须向创新创业学院汇报并上交纸质版经营状况总结及项目经营财务报表(默认每半年为一期)。

第九条  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实施完善的人事制度、对财务进行合理分配,落实岗位责任制;

2.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校方签订的《长沙医学院大学生创业管理合同书》,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3.严格遵守实践基地作息时间,每天晚上18:00-21:00,周末9:00-17:00,创业基地的门面必须开门,非特殊情况必须正常营业(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4.保持基地卫生清洁,每天做好室内及周边的卫生清洁工作,保证周边区域内无占道经营,无乱搭乱建,无乱停乱靠,不随意摆摊设点,保持出行便利,秩序井然;

5.不得使用明火,明烟。不得从事餐饮服务,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生灶炉做饭,注意用电安全;

6.服从创新创业学院对创业基地门面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各门面必须保持门面标识牌外观、门面内部装修基本一致,各负责人可根据经营项目适当加入项目特色;

7.创业基地的门面之间不得为经营区域闹矛盾,有问题及时找创新创业学院老师处理;

8.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创业场地的钥匙、门窗,负责门面内部设施、财务的保管;

9.每月10号前按时前往财务处结清上月水电费水电费统一同学生宿舍标准,不计损耗);

10.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非法经营,未经学校授权不得开展其他工作;不得经营复印业务,不得售卖任何考试复习资料;

11.创业基地的所有成员必须保持与创新创业学院老师联系,及时关注并实施创新创业学院所发的相关通知规定;

12.不得在午休时间(夏时令:12:00-15:00;冬时令:12:00-14:30),晚上21:00后使用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音量的方法招揽顾客,不得有任何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的行为;

13.严格遵守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章   入驻项目的转让与退出

第十条  入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变更时,必须提前10-15个工作日向创新创业学院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负责人变更、重新注册、门面转让等事宜。

第十一条  入驻项目不再需要使用基地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完成创业基地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对门面的装修方案必须报学校创新创业学院审批,装修费用全部自行承担,所有装修设施、固定设备在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后根据“来装去丢”的原则,无条件归学校所有,不得进行损坏或销毁。

第十三条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要求其退出创业基地:

1.日常考核不合格(如会议连续两次以上缺席、未按规定打扫基地卫生、连续两期不上交纸质版经营状况总结及经营财务报表、连续三期营业情况持亏损状态等情况); 

2.严重或屡次违反基地有关管理规定;

3.未上报学校创新创业学院并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让或有偿转让给其他经营者;

4.连续一个季度未上交水电费;

5.经营期限已满1年;

6.其他不适宜在创业基地继续进行的情况。

第十四条  创业项目负责人在收到退出通知后的15日内,须结清相关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与创新创业学院做好交接工作,提交书面证明材料,经创新创业学院审核通过,盖章后方完成退出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学校将在信用记录上标注,离校通知单不予盖章。

第六章   基地管理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创业项目营运资金实行学生自筹模式,所有项目经费自负盈亏。

第十六条  学校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学校免费提供1年的经营场地,对于经审核批准第二个年度内可以继续入驻创业基地的团队,仍可以免费使用经营场地,项目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根据实际使用,按月收取费用;

2.学校协助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申请省(市)国家级创业补贴; 

3.联系专家老师及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为创业项目提供技术指导与管理咨询服务;

4.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免费的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政策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5.协助创新创业团队解决店铺之间纠纷争议等其他日常事宜。

  1.   奖励与表彰

    第十七条  奖励

    1.对于创新创业成果显著的项目,成果可与相应的创新创业课程学分进行转化,同时创新创业成果可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加分依据,具体标准见《长沙医学院创新创业及素质能力学分积累与转换试行办法》;

    2.根据项目的经营成效及其产生的社会效益,或以经营项目参加“互联网+”大赛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经审核鉴定后可代替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3.针对取得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项目,可根据实际参与情况作为指导老师评奖、评优、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指标,以及转换成教学工作课时,详情见《长沙医学院“优质本科教育”课时奖励方案(试行)》。

    第十八条  表彰

    创新创业学院将每年面向全校以宣讲会、表彰会、交流研讨会、展示展播等形式举办创新创业宣传周,对创新创业教育的优秀成果、典型事迹和先进人物进行表彰和宣传,以弘扬创新创业精神、积淀创新创业文化。针对创业基地,每年将根据创业基地上交的日常经营状况总结以及项目实际产生的社会效益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评比,选取“年度典型基地项目”,并给予项目团队及指导老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十九条  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履行本管理办法不达要求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本管理办法、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项目负责人负违约责任,并追究其项目创业指导老师相应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严令禁止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私自将创业门面有偿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一经发现和查实,撤销其项目经营资格,收回创业门面使用权,并对项目责任人处以转让金额两倍的罚款,且在校期间不得再次申请和入驻创业基地。并追究其项目创业指导老师相应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将创业基地门面空闲1个月及以上不对外经营(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一经发现和查实,撤销其项目经营资格,收回创业门面使用权,且在校期间不得再次申请和入驻创业基地。并追究其项目创业指导老师相应连带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医学院大学生创业基地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创业基地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

    1.长沙医学院大学生创业基地项目申请表

    2.长沙医学院大学生创业团队成员登记表

    3.长沙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计划书(编写要求)

    4.长沙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经营状况总结(编写要求)

    5.长沙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经营财务报表

    6.人员变动情况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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