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12-19 01:55   67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长医教〔2019〕36                     签发人卢捷湘

 

关于印发《长沙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

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院(系),衡阳校区:

为了鼓励我校大学生及毕业生积极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学校建立了长沙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为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长沙医学院        

2019年328日     

 


长沙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校大学生及毕业生积极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学校建立了长沙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为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在校领导的支持下,由创新创业学院具体负责指导与管理,为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载体和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的服务性机构。

第三条  孵化基地是学校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准许进入孵化基地的项目必须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自主创新创业类项目。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机构主要包括:

1、长沙医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工作,统筹创新创业教育资源

2、创新创业学院全面负责孵化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3、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管孵化基地日常事务,大学生创新创业联盟协助管理;

4、各院(系)、部门对入驻孵化基地的本单位项目负有督促、指导、监管责任。

第三章 入驻条件与申请流程

第五条  申请入驻孵化基地的基本条件

1、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团队成员须以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为主体;且原则上能够正确解决工学矛盾,专业学习成绩可,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无违规行为,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2、入驻项目须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最好能够与专业结合。选定的创业项目要符合大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和工作中的需求,获得校级、省级及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及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获奖项目优先;优先考虑参加持有SYB等创业教育项目培训班证书的同学项目;

    3、入驻创新创业项目内容无知识产权纠纷;

4、创业项目团队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并取得家长同意;

5、创新创业项目团队中含有校外人士或创业项目与校外企业(或个人)合作的,我校学生需占有股份51%以上,获项目控股权,并承担主要经营、管理工作。

6、每个创新创业团队至少聘请一名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主要负责入驻学生的团队管理、项目运作等方面的技术与业务指导。

第六条  入驻孵化基地申办程序

1、提出申请:创新创业项目团队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长沙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书》(附件1,下简称申请书);项目成员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2、单位初审:创新创业团队所属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对项目提出具体意见;

3、专家评审: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安排通过项目进行现场答辩,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进行评审。

4、通知发文: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基地运行情况讨论确定入驻项目,并在学院网站上公示3-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将下达入驻通知并发文。

5、正式入驻:通知团队签署《长沙医学院入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项目任务书》(附件2,下简称任务书)及相关协议并入驻工作室,正式开展创新创业项目孵化。协议入驻时间一般为1年。

第四章  入驻项目管理与实施

第七条  学校对批准入驻孵化基地的项目一律采用项目化管理方式进行运行。根据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书及入驻协议书,以创新创业项目的日常管理、中期考核和期满评估为主要运行机制。

第八条  项目的日常管理

1、项目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孵化基地批准通知后5日内,应尽快与创新创业学院工作办公室签署正式的协议(协议期限暂定一年),入驻申请书及协议书作为创新创业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2、项目团队应根据项目申请书及任务书中所确定的目标、内容和进程来组织、实施项目,并留存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如会议纪要、讨论记录、实施过程图片或视频、采集的原始数据等),以在期满验收时佐证项目实施的真实性与扎实性。

3、项目孵化过程中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负责人、更换项目成员或更换项目指导老师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与学生所属院系(单位)同意后,报由创新创业学院审批核准才可生效;

4、项目每月须认真填写“项目入驻月进度表”(附件3)。“月进度表”于下一月度初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对于不报送的或工作无进展的项目,停止执行实施计划。于一个月内按规定纠正、补报的,恢复计划实施;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计划实施;

5、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2)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学校相关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新创业服务工作;

(3) 项目应按要求制定值班制度,工作室使用:工作日不少于2小时/天,节假日不少于5小时/天。指导老师每周应至少到工作室对项目进行1次实践指导,项目每月应至少召开一次内部会议。

(4)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8:00-21:00),注意用电安全。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工作室的钥匙、门窗;负责工作室内部设施、注意保持工作室内的清洁,禁止在工作室内使用大功率电器。

(5)及时关注学校下发的关于创新创业相关通知,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6)遵守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项目的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旨在督促项目团队按期推进项目实施方案,一般为项目入驻后的半年,创新创业学院可决定是否免予中期考核。中期考核不对项目实施的阶段性成果质量进行评价,确定其考核结果的基本原则为“时间过半、任务应完成过半”,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级。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的项目,结项验收时间应在原核准结项验收时间基础上推迟3-6个月。

第十条  项目的期满验收

1、项目孵化期满后,项目负责人撰写期满项目报告书,并附上孵化记录等相关材料和孵化成果、实物,学校组织专家对孵化项目进行期满验收。

2、期满验收的必要材料为项目期满报告书,参考指标为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及相关入驻协议,补充材料可以为专利、获奖证书、成果报道等,孵化期间有收益的可提供经营流水。

3、专家组查验相关材料,听取项目团队的汇报,在全面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果水平的基础上,对项目作出明确的结果评定。并根据结果针对期满验收合格项目进一步考量是否有入驻创业基地或继续孵化的必要,单个项目在孵化基地连续孵化时间不得超过3年。不合格的项目需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4、项目孵化过程中取得的成果适用于学校及师生的,应以优惠方式优先在学校公开和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的退出

1、创新创业项目协议期满,经创新创业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即可退出:

(1)孵化期满后,同学之间不得私自转让,应统一由创新创业工作办公室收回工作间;学校配置的办公用品等应保质保量归还创新创业工作办公室;

(2)孵化基地的功能仅仅是孵化功能,故各创新创业项目的协议期满后,如该项目仍符合入驻孵化基地条件的,可以续签或迁至创业基地继续孵化。

2、在孵化期间,创新创业学院根据日常管理考核情况,认定创新创业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孵化基地,并视情节轻重追回或撤回资助经费:

(1)未经批准而擅自变更项目重要事项与主要内容;

(2)对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的;

(3)项目负责人因毕业、退学或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一学期两门主干课程考试不及格等,或已经注销学籍者;

(4)在项目申报、实施或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出现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

(5)未按规定参加中期考核或期满验收的;

(6)其他等不适宜在孵化基地继续进行的。

3、对于勒令退出的项目,学生、指导老师及相关单位不得因此享有学业成绩与工作绩效;追回或撤回尚未报销的经费;学业成绩、工作绩效已获认定的,予以撤销。

4、入驻项目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须撤出工作室,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将处以相应罚金和纪律处分。

第四章  学校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孵化基地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为项目提供相应服务。

1、免费提供工作间,免收场地租赁费;

2、免费提供网络端口,电源接口,办公桌椅,资料柜等办公设备。

3、协助办理大学生创办企业校内各类证照,落实优惠政策;指导或协助模拟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等。

4、孵化基地内开辟创业宣传文化长廊,推广创业经验和树立创业先进典型示范形象;

5、积极争取校内可提供的其他资源(如实验室、书籍资料等);

6、协助项目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经验交流与指导

1、定期或不定期举办项目例会,交流各项目的创业成果,促进各项目水平共同提高;

2、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项目的指导老师,为各创业公司提供创业培训、咨询和指导;

3、帮助项目分析、解决创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4、提供项目校外交流学习的机会,提供项目成员培训的机会。

第十四条  经费资助、开支范围及报销方式

1、学校针对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设专项经费,对获准入驻的项目进行经费资助。入驻孵化基地项目的基本资助额度为2000/项目,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当年参加国家级、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情况作相应提升:

(1)获“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中国创翼”等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省级三等奖及其他由省市级党和政府部门(如省教育厅、省团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额度提升为3000/项目;

(2)获“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中国创翼”等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额度提升为5000/项目。

2、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管理和拨付。申报项目通过学校审批入驻后,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借支经费,资助经费拨付按三段式程序拨付,经费的40%用于项目启动实施,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40%,通过期满验收后再拨付20%

3、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应坚持“合理、合规、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专用材料、设备购置费或租赁费、办公复印费、培训费、会务费、发表论文及专利申请费、日常办公用品等开支,与项目完成无直接关系的开支费用不予报销。除有特殊要求外,项目经费单项支出使用范围及部分最大比例需按以下要求施行:

(1)专用材料、设备购置费或租赁费:实验室用品、消耗品等创业所需原材料(如空白磁带、布匹面料、染料、纸箱、容器等)的购置或租赁。该单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总支持经费的30%

(2)办公费:签字笔、本、文件夹、纸等用于维持项目日常办公所需的办公用品,复印费,印刷费和资料购置费,不超过总支持经费的20%

(3)培训费、会务费:仅指长沙地区参加培训或参加会议,外地参加培训或会议走差旅费。参加创新创业培训或提升创业能力的交流研讨会,需提供正式培训通知或会议通知及领导批示。该单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总支持经费的20%

(4)发表论文、专利申请注册费:须提供论文期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该单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总支持经费的40%

(5)市场拓展费:因广告等市场推广支出的合理费用,需提供市场推广方案(包括详细的单价、数量及总价)。该单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总支持经费的30%

(6)软件购置费: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需经领导审批且在现有资源不满足创业需要时才可购买。该单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总支持经费的30%

(7)项目经费不得购买电脑及电脑配件、照相机、摄影机、打印机、移动硬盘等设备。所有公关费用(如餐费)一律不支持。

4、所有项目受学校资助购买的材料,所有权归学校。项目结束后,须将设计制作的实物、购买的图书等上交学校。

5、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使用科学、合理、高效。其使用与报销必须符合本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项目经费借支(报账)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填写借支单(报销单)、指导教师审查签字、项目管理负责人审批、校领导审批、报财务处借支(报销)。

6、对因申请人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致使项目无法按预期完成的;申请人将经费挪作他用的,学校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将视情节轻重冻结未用经费或追缴已拨经费,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五章  奖励与表彰

第十五条  学分转化

1、创新创业经历与成绩作为学生评优、评奖的重要考核指标,其创新创业成果均可作为学分进行转换,具体学分转化方式详见《长沙医学院创新创业及素质能力学分积累与转换试行办法》;

2、对取得阶段性成果创新创业项目,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专家组审查,学校审批后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进行;

3、对于项目成果已经达到毕业论文(设计)要求或项目荣获中国大学生“互联网+”大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经审核鉴定后可代替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六条  课时量转化

创新创业项目指导经历与成果作为教师评优、评奖、职称评定与晋升的重要考核指标。参与创新创业项目指导的老师,其指导项目情况可视为教学工作课时,具体计量方式详见《长沙医学院“优质本科教育”课时奖励方案(试行)》

第十七条  表彰

创新创业学院每年面向全校举办创新创业宣传周,通过宣讲会、表彰会、交流研讨会、展示展播等形式对创新创业教育的优秀成果、典型事迹和先进人物进行表彰和宣传,以弘扬创新创业精神、积淀创新创业文化。

  1. 每年对当年孵化成果进行评比,选取“年度优秀项目”,给予获奖学生与指导老师一定奖励。

    (二)根据学校相关荣誉制度,对在年度创新创业教育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和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特别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期满验收不合格处理

    项目期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两年以内、项目成员一年以内不得再次申报创新创业孵化项目,并将酌情扣减项目指导老师及相关院系年度考核分数。

    第十九条  严重违规处理

    在项目申请、实施、参与、中期考核或期满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除勒令退出孵化基地、撤销所获奖项等处理方式外,还将按下列方式予以处罚:

  1. 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学生按学业不端、弄虚作假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相关个人诚信档案。

  2. 视情节轻重,取消负有指导责任的指导老师认定,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内所有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试行,试行期一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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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