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处部门介绍
长沙医学院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采购与管理的职能部门。主管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教学实验耗材、实验动物、办公设备、生活电器、医疗、后勤等物资采购,实验室建设、实验室设备安全运行与维护,以及全校资产管理工作。
办公地点:办公楼420、423
联系电话:0731-88602615
电子邮箱:2923168183@qq.co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的物资。
第三条 不论经费来源,只要是用于教学、科研和管理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学校财产,都应进行财产登记,并统一归口资产管理处管理。
第二章 计划与购置
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一律按《长沙医学院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立项管理办法》和《长沙医学院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表》的要求填写。
第五条 《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表》原则上应于上学年度末(6月30日)前报到资产管理处,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提交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表的同时,还必须报送《长沙医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
第六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制订,审批程序。
(一)实验室主任会同制表人对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进行技术性论证,并在有关栏目内签字。
(二)系(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主任审核,根据全系(部)的教学仪器设备经费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组织系级技术性论证,并填写教学仪器设备论证会议记录表,然后在有关栏目内签字。
(三)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综合论证和审核,并由相关人员签署意见。
(四)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签字。
第七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如确有必要变动应事先提出报告,说明理由,并按第六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具体按《长沙医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核对数量型号后移交申购单位,再由申购单位试运行后组织仪器设备验收组,在与资产管理处商定的日期内,完成验收、安装、调试。凡未按时进行验收、安装和调试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申购单位应及时将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结果报到资产管理处。如验收合格,申购单位应及时将《仪器设备验收情况登记表》交资产管理处,并办理仪器设备领用手续,再由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属政府采购的须与政府采购中心一道办理付款手续。如发现质量问题:申购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反馈到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属政府采购的,由政府采购办出面) 按合同要求,办理退货、索赔等手续。在同一厂家(公司)购买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约定比例的货款,剩余部分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设备正常运转后,按合同规定支付。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制订操作规程、使用和保养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仪器设备维修和保养工作,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收集每台(件)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验收单、说明书、购置论证报告、安装调试记录、维修记录、运行记录等),与实验室工作规划、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和实验室工作总结等材料一并归档,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每学年做一次总结,对所有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使用效益进行检查、统计,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如发生损坏或丢失事故时,设备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应及时填写“仪器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事故报告单”,报送资产管理处,以便及时处理。事故处理后,将有关情况记入技术档案备查。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校内调拨,由资产管理处根据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调拨,或是由各院系(部)及实验室根据需求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并进行相应的帐务调整;校内设备调出校外,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然后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报废。
(一)计算机类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主要性能严重失效,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者;
(二)其它常规仪器设备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年平均使用时数在400小时以上,主要结构和零部件严重老化或磨损,性能已不能达到教学、科研最低要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者;
(三)由于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严重损坏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者;
(四)修理费用超过原值60%以上的仪器设备;
(五)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耗能高、效率低、严重污染环境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应予以淘汰的仪器设备;
(六)《长沙医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报废条件。
第十八条 凡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填写《长沙医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并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然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方能报废,并进行财务处理。报废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集中统一处理。
第四章 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仪器设备帐的设置应按适当集中掌握,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做到帐目一致,以便查对和分析研究。各部门设立仪器设备帐的要求如下:
(一)财务处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仪器设备帐户;
(二)资产管理处建立全校仪器设备总帐、分户分类明细帐和仪器设备卡片;
(三)各院系实验室应建立各自的总帐、分类明细帐及仪器设备卡片,并且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新购的仪器设备,在调试、安装、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处应对设备进行统一编号、贴上固定资产标签;购置仪器设备的发票须和各方责任人签字的验收单一起,经资产管理处、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到财务报帐。
第二十一条 由校外调入或馈赠的教学仪器设备,均是学校财产,必须经资产管理处编号、贴标签,详细填写设备验收单,财务处进行财产登记,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建帐、设卡、贴标签。
第二十二条 帐,卡及凭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帐簿和单据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帐务管理)人员变更,在交接时,帐、卡及凭证单据交接必须清楚、严格,由双方的经手人和资产管理处的监交人签章,并注明交接日期。
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底,各院系实验室必须全面清查帐、卡、物一次,并与资产管理处对帐,资产管理处应与财务处对帐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及帐、物、卡相一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中,属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按照《长沙医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院系(部)实验室可据本办法,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制订更具体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单价在800 元以下的的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与非用于教学科研的设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