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处部门介绍
长沙医学院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采购与管理的职能部门。主管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教学实验耗材、实验动物、办公设备、生活电器、医疗、后勤等物资采购,实验室建设、实验室设备安全运行与维护,以及全校资产管理工作。
办公地点:办公楼420、423
联系电话:0731-88602615
电子邮箱:2923168183@qq.co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管理工作,明确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模式,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工作和学习生活正常进行,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是指在学校资产台账中登记在册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设备及生活家电等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应本着“一切为教学、科研、医疗和行政办公服务”的宗旨,贯彻勤俭节约、修旧利废、自修与外修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人员的作用,及时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工作,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
第二章 维修原则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检修,应建立在使用者和管理者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科学态度之上,严格遵照所制定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细则,使用单位要做到每台仪器设备都有专人负责。
第五条 为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状态,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力所能及的修理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精心维护,定期进行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由于日常维护不善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应承担直接责任。资产管理处在每学期末组织各院系、实验室对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工作。
第六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与供应商(厂家)联系,以便能及时办理退、赔、换、补或保修手续。使用部门在仪器设备保修期结束的前一个月,应全面检查其运行是否正常,如未认真落实检查工作而造成损失的,由相应院系和实验室承担。
第七条 人为破坏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长沙医学院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办法》处理,所损坏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复。
第八条 各部门仪器设备的维修均应建立维修登记制度,将每次维修的原因、费用进行登记,归入设备档案。
第九条 维修工作应本着按质按时、节约资金的原则,内修为主,外修为辅。鼓励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仪器设备的维修和维护工作。仪器设备维修所需的零配件,原则上以旧换新,统一由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
第十条 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自行外修者,其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确实失去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技术性能落后,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者维修费用高于该设备现价的60%,且不属稀缺设备,则不应勉强维修,可以按《长沙医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向资产管理处申请报废,经部门负责人及校领导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所使用的耗材,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作耗材处理,不属设备维修项目。
第三章 维修程序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后,管理、使用人员应及时停机防止故障扩大,并详细记录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现象等信息。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各院系、实验室应及时进行修复,确实无法自行修复时,设备管理员必须立即报资产管理处,否则,如影响教学工作,由院系、实验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接到仪器设备报修后,需根据是否属于维保范围情况立即联系不同维修单位前来维修,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联系情况反馈给各院系、实验室,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安排维修单位前来检查、维修。若维修单位因零配件预定或物流原因等情况不能及时完成维修任务的,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各院系、实验室协商处理,如遇其他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维修时间顺延,必须及时与各院系、实验室反馈沟通。若因未及时与使用部门联系沟通造成影响医疗、教学工作的,由资产管理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具体报修程序如下:
(一)报修:由故障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人)填写《长沙医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送交资产管理处同意,报主管校长审批。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或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联系供应商(厂家)解决;超过保修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根据仪器设备的损坏程度和故障原因以及零配件供应、维修费用等情况来确定是否进行维修和采用维修的方式。维修方式分为:①使用单位自行修理;②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老师进行维修;③联系生产厂家或专业维修单位维修。
(二)制定维修方案:采用联系生产厂家或专业维修单位维修方式时,应由资产管理处联系维修单位进行检修并出具维修方案,采取询价对比的方式确定维修价格,具体维修价格由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和设备维修方谈判确定,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单个零配件在1000元以上)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维修:资产管理处与报修单位共同负责安排、组织维修工作(包括送外单位维修),资产管理处可以委托使用单位自行组织维修,自修所耗劳务及配件费用凭票报销。
(四)验收、报账:仪器设备维修、调试、试运行后,由设备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等一同进行验收并于维修发票上签字认可;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后须请财务处等部门派人共同参加验收并于维修发票上签字认可,再按财务正常程序办理报账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以往文件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