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处部门介绍
长沙医学院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采购与管理的职能部门。主管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教学实验耗材、实验动物、办公设备、生活电器、医疗、后勤等物资采购,实验室建设、实验室设备安全运行与维护,以及全校资产管理工作。
办公地点:办公楼420、423
联系电话:0731-88602615
电子邮箱:2923168183@qq.co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保证全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及麻醉品、药品的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生物病源标本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医疗废物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 管理任务与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等环节。学校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实行归口统一管理。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是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学校相关制度建设,并会同教务处、保卫处、后勤处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各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条 各单位是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的具体责任单位,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建立保障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所需条件,并根据各自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细则,明确处置危险废弃物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建立危险废弃物管理台账,并将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实验室是具体操作单位,实验室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保证按规定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收集、暂存、转移和处理;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登记、暂存、转运与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将负责及承担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报资产管理处备案,人员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 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各单位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弃物产生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按实际用量采购危险化学试剂,规范实验操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各实验室对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知识的培训、管理与监督,科学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的各环节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各单位对危险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等项目必须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九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纳入年终院系考核评估范畴,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第十条 实验室应按危险废弃物类别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暂时贮存柜箱等收集容器或者其他设施、设备。收集容器不能存在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包装容器和包装物必须有表明废弃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
第十一条 实验室向收集容器投放危险废弃物时应做好记录,包括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数量、性质以及产生废弃物的实验名称、投放时间、投放人姓名等信息。
第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实验产生危险废弃物随意堆放、填埋或倒入水池,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第十三条 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情况列出废弃物相容表或不相容表,悬挂于实验室明显处,并公告周知。
第十四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临时存贮地应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及生活垃圾的专门房间或室内特定区域,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和相关管理制度等。指定专人负责,以避免遭他人盗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
第四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工作应委托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具有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具体移交工作由各使用单位会同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及附属医院负责办理,移交过程中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查验不合格移交物,不予接受,严禁运输过程中出现抛洒泄漏事故。
第十六条 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的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可能会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或具备必须的吸收处理装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直接排入大气。
2.实验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必须经中和处理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严禁将未经处理的酸、碱废液直接倒入水池排入下水道;实验中产生的有害、有毒废液应分级、分类收集于专门的废液收集容器中,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液混装在同一收集容器内;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由实验室暂存于安全位置,集中报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3.实验室必须将实验中产生、弃用的有毒有害固态物质以及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有毒有害废固(废渣、废电池)放入专门的收集容器中,由实验室暂存于安全位置,不得随意掩埋、丢弃,集中报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实验器皿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
第十七条 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及放射性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实验过程中使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等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分类收集并报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2.过期的固体药剂、浓度高的废试剂、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等必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由原器皿盛装暂存,集中报有资质的相关单位统一回收处理,不得随意掩埋或倒入收集容器内。
3.剧毒品包装及弃用工具必须统一存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
4.带有放射性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存,集中报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尸体的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或焚烧,必须统一收集,集中报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处理。
2.凡存放动物尸体的单位应认真做好登记记录,内容包括:存放单位、存放人姓名、存放时间、动物种类、数量以及是否被污染、污染物类型及程度等。
第十九条 生物病源标本的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实验时,要注意防止生物病源体通过飞沫、空气、液体或污染物表面等途径进行传播。在没有确切把握能控制病源体传播的情况下,不可进行任何标本操作。
2.及时收集其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危险废弃物警示标识和说明。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弃物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危险废弃物集中报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处理。
第二十条 医疗废物的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由各单位按要求分类包装称重每天转移至附属医院统一处置,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填写登记表,由附属医院院感科负责联系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处理。
2.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暂存、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汇合教务处、科研处每学年定期发布通知,统一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发布通知后,各单位必须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份、性质及数量等信息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汇总交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汇总统计后,统一办理申报处置手续,联系有资质的处置公司来校转运处置。
第二十二条 处置公司在通知指定日期到校收集危险废弃物,各单位必须在指定时间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移交处置公司,核对信息填写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记录单。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单位承担,属教学实验室由教学经费中列支,属科研实验室由科研经费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以往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