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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下同)科研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中医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中医药事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药科研工作坚持以临床应用研究为主,重视基础研究,兼顾开发研究。以发展中医药学术、提高临床疗效为目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计划项目包括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立项不资助课题,根据需要可设立重大项目。
第四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遵循依法依规、分级负责、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请、评审与立项
第五条 计划项目每年面向全省招标一次。立项项目一般通过发布申报指南,公开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省中医药管理局也可根据需要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承担项目。
第六条 计划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中医药工作,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务;
二、具有完成计划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条件;
三、具有完成计划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与计划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
五、能够为计划项目匹配相应的科研经费。
第七条 申请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要求;
二、研究思路清晰、立题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科学、可行;
三、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对提高临床疗效、学术水平和产业发展有较大意义;
四、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并可望在2-3年内完成;
五、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六、经费预算合理。
第八条 项目申请者填写《湖南省中医药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书》,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
第九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处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 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省中医药管理局审定后,正式行文下达计划和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计划下达后,由课题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签署《课题任务书》。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应按计划开展研究,接受主管部门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建立研究课题档案,按照省中医药管理局的要求对课题进行管理,并接受省中医药管理局的检查。
第十四条 课题在执行过程中,须在每年年底前向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处提交《课题执行情况报告表》,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立项课题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变更需按以下规定报批和备案:
一、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但仍继续担任该课题负责人的,若能确保研究工作继续完成,经原单位和调入单位协商,明确现课题承担单位后,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课题可继续执行。
二、课题负责人因各种原因,超过一年时间不能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的,若所在单位有能力继续完成项目研究计划,须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报告,经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后,课题可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 凡属以下情况者,省中医药管理局将中止课题或取消立项并要求课题承担单位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
一、课题在批准立项后一年内未开展研究;
二、由于某种情况或原因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
三、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四、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 课题验收
第十七条 课题执行完毕后,课题承担者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的课题须填写《课题完成情况报告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处。
第十八条 课题承担者要为课题验收提供完整的项目研究的技术资料及反映项目进展的照片、图片、图例等,并对课题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者在进行科研工作总结、发表论文专著、成果鉴定、申报奖励时须注明“湖南省中医药科研计划项目”字样,未注明的文章、报导、资料等,不得作为该科研项目验收的有效资料。
第二十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在收到验收申请的1个月内组织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会议、现场考察、书面审核等形式。
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项目验收时,聘任5-11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申请验收的课题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目标和任务已按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第二十二条 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复议:
一、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的;
二、提供的资料不祥难以判断的;
三、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5%的;
二、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课题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五、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 需要复议的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承担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不能按期完成的课题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延期时间,经课题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未按规定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湖南省中医药科研计划项目,并视情况追究课题承担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并符合科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规程》规定的项目,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主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中医药科研计划课题专项经费,资助被立项的计划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科研业务经费;
二、消耗性实验材料费;
三、消耗性临床材料费;
四、仪器设备使用费;
五、科研协作费。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课题任务书》的经费预算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完成后,需进行经费决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湖南省中医药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书》、《课题任务书》、《课题执行情况报告表》、《课题完成情况报告表》,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发布的〈湖南省科研计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处 2008年7月30日印发 |